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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2时0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蒙G**),沿通辽市科尔沁区平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永清大街交汇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对张某某提取血样并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1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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