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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秦安县******号,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1时许,张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饮酒后驾驶甘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秦安县北苑路北关派出所门口路段处时,被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现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16.7mg/100ml,后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83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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