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一部刑不诉〔2020〕3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7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暂住苏州市吴中区**镇**新村**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商城县**乡**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2年3月13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建洪,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16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12日2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驾驶经过改装的苏E1****福特汽车至苏州市吴中区通桥油库附近一流动加油车处购买柴油。苏E1****汽车后排储油箱内共装有闪点(闭口)34℃的柴油一千余升。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无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苏E1****福特汽车,途经通达路、墅铺路、星港街等路段将柴油运至苏州工业园区星港街与中新大道西交叉口东侧工地上,向自己停放于此的挖掘机加油。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驾驶苏E1****福特汽车沿星港街由北向南返回,在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星港街清风桥由北向南路段时被园区交警大队湖西中队查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运输的涉案油品系危险化学品及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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