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蔚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鹿县,住涿鹿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G1****号黑色东南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蔚县桃花镇连接线路段,被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4月8日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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