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021979********,汉族,中专文化,从事个体回收业务,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厂宿舍,住襄阳市襄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家吃饭时饮用了啤酒后驾驶鄂F****6的大众牌小型客车出门,14时08分行至襄城区303省道隆中高速桥下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52㎎/100ml,为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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