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组**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4日02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陕A****8白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东二环由南北向行驶至金花隧道北口时遇民警检查,抽血检测后,张某某血醇浓度为128.6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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