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道**村**组**号,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园**号楼**楼**,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2时4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X的白色林肯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灞桥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红绿灯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醇鉴定,张某某血醇浓度为80.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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