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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二部刑不诉〔2020〕53号

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7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号**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2号本田雅阁牌小型轿车,沿本市西延路高架桥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延路高架桥中段检查点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94.2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血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现场查获照片、呼吸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 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 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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