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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村,住西峡县********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醉酒后在西峡县****区附近的工地上,启动车牌号为豫A*****的重型自卸货车,准备升起车厢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51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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