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7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西平县****小区**号楼**楼(户籍所在地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20时1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FAW***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西平县交通路棉麻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被抽取了血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0.8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血醇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属于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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