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住西畴县**乡**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西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28日中午在本村村民家与他人打牌时喝了酒,当天晚饭后驾驶云HD****号小型面包车向西洒镇行驶,19时许行至西洒镇金玉路塘房丫口路段时被西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8.86 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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