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2********,汉族,初中毕业,许昌**污水净化公司员工、许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许昌市**路**路东北角**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许昌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7月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10月2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2时17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豫K***** 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许由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许由路立交桥桥西口处时,发现前方设卡检查,倒车后逃行至许由路立交桥上方北侧辅道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6.26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