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汉族,高中文化,龙里县*******合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住*******,经龙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到驾驶垃圾专项清理车在荷花路与李某某驾驶的号牌为贵J****2小型汽车发生刮蹭,李某某报警后,双方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带至龙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血样两管,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承办人认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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