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Z6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4日23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蒙D6****号小型汽车,沿松山区昭乌达桥由南向北行驶至昭乌达桥北侧路段,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93.44mg/100ml,属醉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酒精呼气单、张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其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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