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现住赫章县野马川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审查无逮捕必要,于2020年10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3时04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浙C7****的小型轿车自赫章县野马川镇行驶至赫章县城关镇九0路建设银行门口处,被赫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张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45.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