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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补充侦查,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3日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张某某两人同朋友在望花新义州饭店喝酒。酒后陈某某以自己驾驶技术好为由驾驶张某某的辽A****0车辆,张某某明知陈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车辆,未尽到阻止义务并乘坐该车,21时30分,沿望花区北镇街由南向北行驶到丹东路北镇街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抚顺市公安局望花交通警察大队执勤警察查获。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2019)法毒(酒)鉴字第2294号:在送检的陈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3.5毫克/100毫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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