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6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吉EJ****号普通小型汽车,从通化市二道江区五道江镇转盘往五道江镇政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五道江镇十字路口小市场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2.1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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