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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6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吉EJ****号普通小型汽车,从通化市二道江区五道江镇转盘往五道江镇政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五道江镇十字路口小市场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2.1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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