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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7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20时30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YJ****小型轿车行驶至壁州街道办事处锦江花园岔路口时,被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值为117.9mg/100ml,经巴中市物证鉴定所对张某某所提取的血液进行检验,在张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2.5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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