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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4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系河南省**公司**公司员工,住郑州市金水区**街**号**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5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47****号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从郑州市孟砦北街出发,途径南阳路,后沿金某某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某某未来路交叉口向东约100米路南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张某某抽血检测,张某某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97.31mg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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