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2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现租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3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宁A****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银川市西夏区长城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丽子园南街交叉路口东侧100米处时,被在此路检路查的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夏区一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03.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因其醉酒驾车上路被查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03.2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无发生交通事故,无犯罪前科,到案后积极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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