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86********,汉族,研究生文化,**公司员工,住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谢根荣,江苏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6日下午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苏LV****小型轿车从镇江市京口区清平路御锦城三区出发,经清河路,沿清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9号路灯杆”附近时,与同方向停在路边的苏L2****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毫克/100毫升。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京口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2月1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观恶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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