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住陕西省长武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武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8日18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长武县彭公镇高家堡煤矿停车厂院内,酒后驾驶一辆无牌重型自卸货车高速行驶,被长武县公安局值班民警现场查获。后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0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在明知他人报警后未离开现场,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