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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矿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3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卫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8分,张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晋C****E的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从国道307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国道307线445公里800米(赛鱼村口)路段时,被交警一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3mg/100ml。后民警将张某某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并抽取血液,并将血样送往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41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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