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6日0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朋友在**大厦三楼的酒吧喝酒,于09时00分许,张某某驾驶皖DC****小型普通客车,从**大厦门口停车场行驶至**路与**路口时在车上睡着,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无危险驾驶从重处罚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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