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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甘K0****号临时二轮电动车,由武都区桥南妇产医院巷内驶往武都区东江镇王沟村,行驶至武都区桥南妇产医院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武都区公安局民警对张某某依法进行血样抽取,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6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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