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甘K*****号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武都区桥南苦荞酒场巷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16mg/100ml。后民警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液进行提取,经鉴定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0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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