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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集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集贤县****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集贤县********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3时19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黑L****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集贤县**镇集辅公路**村村东路口处被民警查获到案。经双鸭山市刑事技术支队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为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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