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西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7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住**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31日18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举报人李刚因琐事发生治安案件,李刚发现张某某涉嫌醉酒驾驶营运车辆并报警。铁西大队民警赵博、王志利于2020年8月31日19时42分在警车内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为128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带到中国医科大学鞍山附属第一医院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行了血液采集并送检。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被不起诉人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3mg/100ml。被不起诉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属于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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