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富检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号,住富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富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富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富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黑D****9号帝豪牌小型轿车从富锦市刘记酒家饭店离开,当车行至富锦市南五街串串香饭店门前时,被富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富锦市公安局车流量检测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贺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佳木斯市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丁连博

2020年3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