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73********,汉族,大学文化,**医学院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院**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黑B****6号小型轿车,行使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金湖湾小区西门时被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2mg/lOO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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