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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龙江县**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单元**2020年5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牌二轮电动车,从龙江县******烧烤店出发,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宾馆南门,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7.4mg/100ml。经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驾驶的**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二轮轻便摩托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9日在****宾馆南门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到案经过等;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鉴于张某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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