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68********,汉族,专科毕业,**公司**部**,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区,住**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9时44分,张某某驾驶辽P****8号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龙港区**大街**公园门前处时,被交警支队巡防四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2mg/100ml,属醉酒状态。遂将其带至葫芦岛市**医院*部提取血液样本,后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2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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