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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0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街道**村**号,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街**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5时40分许,张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岚山区沿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04国道锈针河大桥桥底路段时被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岚山大队民警查获。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5.5mg/100ml。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拟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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