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住河南省洛阳市**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0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豫****号小型汽车,沿伊川县**路由东向西行至在**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于8月14日1时18分,在洛阳市仁大医院对其抽取血液,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身份证明、悔过书、检查、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结果单、证明、车辆照片、担保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安全教育实践活动表等;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的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到案后具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