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5日21时1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学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路路口100米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86.84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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