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公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3023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镇**街**组,住湖南省辰溪县**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辰溪县城东轩祥门饭店吃饭,酒后驾驶湘******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天怡花园小区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辰溪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8.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_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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