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 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67********,汉族,本科毕业。住河南省登封市**办事处**北路289号附7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9时5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轿车沿登封市嵩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爱民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张某某的血醇含量为124.73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悔过态度良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