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0********,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系山阳县**医院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办**局家属楼**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陕HA****号小型汽车由山阳县宏祥小区驶出西行约20米远拟交给侄子董某某驾驶时被山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8月21日,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第一次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6.74mg/100ml;2020年9月3日,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第二次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0.7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醉驾目的是为了挪车,且行使距离短,未造成实际损害,属于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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