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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罪)_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96********,汉族,大学文化,学生,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小区**栋**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零时35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B6****小轿车,沿**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交口右转弯约50米处,被砀山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当时提取血液样本。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23mg/100ml。

2020年5月25日,张某某到砀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砀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2020年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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