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佛山市南海区**区一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YUY****小型汽车从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南二行驶至禅城区季华六路彩管厂对开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并被带去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案发当日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提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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