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不诉〔2020〕Z26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村****号(以上均自报)。2020年7月3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晚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途经我市东区长江北路头村路口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车辆时的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95.9mg/l00mL。
同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人员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车辆等物由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二О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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