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2********,回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楼**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的小型轿车,沿临泉县S25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S255省道62KM+250M(刘邓大军纪念馆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浓度为114.4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