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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9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街道**村**街**号,现住山东省济宁市**区**宿舍**号楼**单元40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2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非营运小型轿车,在沿城区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2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提取血样。经鉴定,张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94.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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