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71********,满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辽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岫岩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0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辽B****2小型汽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树地警务站附近路段时,被执勤警察当场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8mg/100ml。到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所任职单位辽宁**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对其免予起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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