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二部刑不诉〔2020〕2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准驾不符)悬挂牌号为浙G***达到报废年限的豪爵二轮摩托车途经浦江县观华路5号路段路边休息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当场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12mg/100mL,经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以下法定或酌情从轻情节:第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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