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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社区**公寓**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晋******号小型汽车搭乘腾某某及其女友,由南江县集州街道春场坝滨河路向南江县集州街道上河街方向行驶。22时许,当车辆行驶至上河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66.7mg/100ml。2020年12月11日,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9.4mg/100ml。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户籍信息、酒精呼气仪测试结果单等书证;证人腾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社会危险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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