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哈尼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4********,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组,现住云南省景洪市**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勐泐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行驶至景洪市**中路口处时,被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