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1198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区**路**园**号,住太原市**区**街**里**楼**单元**号,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00时16分左右,张某某酒后驾驶晋A****8号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本市新开路同至人商场的地下停车场由北向南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出口往南约20米路段,等待代驾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46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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