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00时2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的黑色桑塔纳沿深州市**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镇政府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75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不足120mg/100ml,根据我院检察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审查起诉参考意见》(试行)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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