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汉族,高中文化,系**市市政工程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省**市,现住**市**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14时50分许,酒后驾驶号牌为吉E***普通两轮摩托车,由通化市东昌区外贸方向往保安方向行驶,行至通化市东昌区市政工程公司附近时,被通化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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